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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辛有志 百科词典 2022-10-03 16:4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这次会议决定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国务院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但是,政务院在职能上要低于现在的国务院。后者等于“中央人民政府”;而前者,仅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机构,本身并不构成“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没有管理军事的职权,故其下不设“国防部”。

国务院的职权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机构设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三、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五、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六、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历届组成人员

       

·第一届国务院组成、任期(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总理:周恩来;  副总理: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后任命副总理:聂荣臻、薄一波  秘书长:习仲勋

·第二届国务院组成、任期(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总理:周恩来  副总理: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聂荣臻、薄一波、谭震林、陆定一、罗瑞卿、习仲勋  秘书长:习仲勋(兼任)

·第三届国务院组成、任期(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总理:周恩来  副总理:林彪、陈云、邓小平、贺龙、陈毅、柯庆施、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谭震林、聂荣臻、薄一波、陆定一、罗瑞卿、陶铸、谢富治  秘书长:周荣鑫

·第四届国务院组成、任期(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

  总理:周恩来(1976年1月8日周恩来病逝),后任命总理:华国锋(1976年2月2日华国锋为代总理;同年4月7日正式被任命为总理)  副总理:邓小平、张春桥、李先念、陈锡联、纪登奎、华国锋、陈永贵、吴桂贤(女)、王震、余秋里、谷牧、孙健

·第五届国务院组成、任期(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总理:华国锋(1980年9月10日辞职),后任命总理:赵紫阳  副总理:邓小平、李先念、徐向前、纪登奎、余秋里、陈锡联、耿飙、陈永贵、方毅、王震、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后陆续增补副总理:王任重、陈云、薄一波、姚依林、姬鹏飞、赵紫阳、万里、杨静仁、张爱萍、黄华  秘书长:姬鹏飞(1981年3月6日免去),后任命秘书长:金明(1979年6月12日),后任命秘书长:杜星垣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增设“国务委员”职务。“国务委员”在行政待遇上和“副总理”同级。改革后的第五届国务院组成是:  总理:赵紫阳  副总理:万里、姚依林  国务委员:余秋里、耿飙、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薄一波、姬鹏飞、黄华、张劲夫,后又增补国务委员:张爱萍  秘书长:杜星垣  国务院顾问:钱之光、刘澜波、李强、曾生

·第六届国务院组成、任期(1983年6月—1988年4月)

  总理:赵紫阳(1987年11月辞职);代总理:李鹏  副总理:万里、姚依林、李鹏、田纪云,后任命副总理:乔石  国务委员: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姬鹏飞、张劲夫、张爱萍、吴学谦、王丙干、宋平、宋健  秘书长:田纪云(兼任),后任命秘书长:陈俊生

·第七届国务院组成任期(1988年4月—1993年3月)

  总理:李鹏  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吴学谦,后任命副总理:邹家华、朱镕基  国务委员:李铁映、秦基伟、王丙干、宋健、王芳、邹家华、李贵鲜、陈希同、陈俊生,后任命国务委员:钱其琛  秘书长:陈俊生(兼任),后任命秘书长:罗干

·第八届国务院组成、任期(1993年3月—1998年3月)

  总理:李鹏  副总理:朱镕基、邹家华、钱其琛、李岚清,后任命副总理:吴邦国、姜春云  国务委员:李铁映、迟浩田、宋健、李贵鲜、陈俊生、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彭佩云(女)、罗干  秘书长:罗干(兼任)

·第九届国务院组成、任期(1998年3月—2003年3月)

  总理:朱镕基  副总理:李岚清、钱其琛、吴邦国、温家宝  国务委员:迟浩田、罗干、吴仪(女)、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王忠禹  秘书长:王忠禹(兼任)

·第十届国务院组成、任期(2003年3月—2008年3月)

  总理:温家宝  副总理:黄菊(2007年6月2日病逝)、吴仪(女)、曾培炎、(回族)  国务委员:周永康、曹刚川、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女)  秘书长:华建敏(兼任)

·第十一届国务院组成、任期(2008年3月至今)

  总理:温家宝  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回族)、张德江、王岐山  国务委员:刘延东(女)、梁光烈、马凯、孟建柱、戴秉国(土家族)  秘书长:马凯(兼任)  

国务院工作规则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务院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国务院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四、提请国务院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三、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向总理请假。国务院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国务院办公厅汇总后向总理报告。  四十三、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总理签发。  四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国务院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八、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务院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务院同意。  五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二、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五、国务院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总理,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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