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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猎者把非法捕鱼女子当野猪打死(偷猎者把非法捕鱼)

霞姐 知识经验 2022-10-17 19:10:58

偷猎是在法律中是不允许的,但还是会有人在无视法律偷偷进行。近日便有一位偷猎者把非法捕鱼的女子当做野猪打死,此次新闻一出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经过调查后发现偷猎者把非法捕鱼的女子射杀后埋尸荒野,和见闻坊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偷猎和非法捕鱼都是属于不能做的事件,当今社会对于这两类事件的处罚十分严峻。

但在12月18日,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某村发生了一场悲剧,几个偷猎者误以为躲在草丛中的黑衣女子是猎物,开枪射杀,待发现不是猎物后,又将其埋尸于案发地50公里外的工地上。

据悉,12月18日晚上,吕女士陪着丈夫在湖边捕鱼,看见堤上车灯闪烁由远及近,她以为是打击非法捕鱼的执法者来了,于是躲进一米多高的草丛中不敢出声。

不久,几位偷猎者来到她附近,并看到了她,偷猎者以为躲在草丛中穿着黑色上衣的吕女士是猎物,有人就扣动了扳机,并射中了吕女士,随后他们才发现不是猎物,大家都慌了。

但经过一番心理斗争后,他们将吕女士抬上车,于12月19日埋尸距离案发地50多公里外的一工地上。

当天晚上,吕女士的丈夫上岸后,发现妻子没了踪影,家中又无人,于是发动亲朋好友沿着湖边寻找,并反复拨打妻子的手机号码,发现手机掉落在其躲藏的草丛中,吕女士的丈夫预感不妙便报警。

当地警方经过多方了解和重重排查,终于把几名偷猎者抓获。

原来,他们是从鄂州周边来的,在农家乐吃完晚饭后,邀上熟悉地形的本村村民准备偷猎野猪,于是就发生了误杀吕女士的悲剧。

吕女士家人有诸多问题想不通:枪从哪来?偷猎为何没人管?“子弹”射中吕女士后,吕女士死了没有?如果没死,他们有过送医的打算吗?

18日案发到19日抛尸,偷猎者究竟干了什么?

目前,湖北警方高度重视此案。

待案件查清后,吕女士家人的疑问或将被一一解开。

12月21日,吕女士家人在鄂州市鄂城殡仪馆看到了吕女士的遗体:铅弹还嵌在额头上。

吃苦耐劳的吕女士和查先生常年在外,跑展会卖服装。勤劳半身,日子越过越好。

一个多月前,因为要“赶人情”回到沙咀村家中,不料遇此横祸。4天里,其丈夫和儿子更是以泪洗面。

吕女士家人哭泣着说:“去捕鱼时,不让她跟着老公去,她想去玩。要是没去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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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某处茶叶地时,孙某用热成像仪观察到茶叶地里有一处热成像目标,杨某以为发现了“猎物”当即举枪射击。

枪响之后,夜空中恢复平静,但“猎物”没有发出动静。杨某等人根据以往经验,以为只是打中了周边的秸秆灰堆,未下车查看情况,驾车另觅他处。

第二天,附近村民在茶叶地里发现了一名头部中弹的死者,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死者身上搜查到了金戒指、金项链、尖嘴钳、柴刀等物品,

并查明死者为张某。案发当晚,张某与同村的张某某从外地到长兴县和平镇入户盗窃。

得逞后,张某迎面撞上盗猎团伙驾驶的汽车,以为行窃被村民发现,错将盗猎团伙误认为追赶的村民,于是躲进茶叶地的秸秆堆里,未料被热成像仪识别成了“猎物”。

经司法鉴定,死者张某系被枪弹击中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而负责驾车的张某某迟迟不见张某回来,以为张某被抓了,就开车逃走了。

直到公安机关追查过来,他才知道张某被人当猎物误杀。后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没多久,杨某等人落网。

经查,杨某、孙某等人是一个有组织且分工明确的盗猎团伙,与彭某、甘某等人多次在长兴县、安吉县等地非法狩猎。

非法狩猎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

(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

(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

(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实践中,同时还可参考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

(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阱3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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