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

发布:吴迪 时间:2022-10-02 07: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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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监外执行的申请及其可实现的依据,一直是身患重疾或因身体功能缺陷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及其家属所盼悉的事项。为此,笔者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随机检索了100份各地法院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归纳分析该类决定书的意见,并在结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将监外执行需考量的相关因素进行整理归纳,以期提供初步指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监外执行的考量因素包括“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危险性”四个要素。考虑到怀孕与哺乳期是暂予监外执行最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容易识别、争议不大,故本文对此不再赘述。仅是针对较难理解及认定的“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危险性”三要素进行梳理。

一、严重疾病的范围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将“严重疾病”划分为十八类,涉及到全身多个器官、系统、功能疾病,笔者分析检索到的100份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对合议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因素进行统计,以探索十八类严重疾病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具体如下:

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因素占比(%)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高血压3级/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心脏功能三级以上等)

41

处于妊娠期

14

急、慢性肾脏疾病(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等)

11

哺乳期

9

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肺癌晚期;肺恶性肿瘤(T1N0M1Ⅳ期)并多发骨转移;直肠癌;膀胱癌;脑汁胶质瘤等】

5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等)

3

严重神经系统疾病与损伤(颈椎间盘突出,术后四肢瘫痪,颈髓损伤,四肢活动明显受限,现双上肢麻木;脑出血后遗症,脑梗等)

3

生活不能自理(胸3、4椎体骨折手术后遗留有截瘫;胸椎陈旧骨折,二便功能不同程度障碍;小儿麻痹肢体三级残疾)

3

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白血病)

3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急性加重期;轻度肺气肿、左侧胸膜增厚、轻度低氧血症)

2

严重传染病(肺结核、AIDS(4期))

2

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1

反复发作的精神病,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

1

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强直性脊柱炎)

1

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达增殖以上)

1

注:1.存在2例系既符合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类型又符合急、慢性肾脏疾病类型,已计入后者。2.存在1例系既符合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类型,又符合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类型,亦计入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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