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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马云蚂蚁 百科词典 2022-10-03 16:4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最高院、最高法、高法院或高法;英语: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根据统计,全国共有32个高级人民法院(含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409个中级人民法院,3117个基层人民法院。全国共有法官19万余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共有0.7万人,中级人民法院共有3.6万人,基层人民法院共有14.6万人。女法官占24.81%。  高级人民法院是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法院,位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层次,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设立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在县和市、自治县、旗、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不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建制,不服其裁判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

   1.平等原则,这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     2.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3.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     4.合议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     5.回避制度。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     5.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

  立案一庭   立案二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刑事审判第三庭   刑事审判第四庭   刑事审判第五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   行政审判庭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监督庭   执行局   办公厅   政治部   研究室   监察室   外事局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历任院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49年10月至1954年10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谢觉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秀峰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江华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江华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郑天翔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83年3月至1988年3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任建新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88年至1993年;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任建新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93年至1998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肖扬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1998年至2003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肖扬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2003年至2008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胜俊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2008年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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