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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8岁女子恋爱1年被骗近千万(广州28岁女子恋)

霞姐 知识经验 2022-10-17 19:27:17

和喜欢的人恋爱是非常幸福的事情,但近日有一则新闻让许多女孩不敢再去恋爱。原来是在广州有一名28岁的女子恋爱1年被骗将近千万!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根据调查原来是男子伙同父亲伪造了房产证诈骗女朋友将近数百万,后续调查是如何的呢?和见闻坊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恋爱中的女生可以为对方付出无限精力,但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对待情侣之间的关系。

12月15日,在广东广州,一名28岁女子与男朋友恋爱一年,对方以各种理由借钱,还伙同父亲伪造假房产证,等女子醒悟时,已经被骗近千万元。

2020年11月25日,女子与男朋友相识,12月中旬确定恋爱关系。

2021年1月9日,男朋友以投资创业为由,向女子借50万,女子不愿意,男朋友就撒娇、耍小脾气,女子只好把钱借给男朋友。

2月10日,男朋友又开口借500万元,女子知道男朋友有价值600万的房产,便要求用房产证作为抵押,于是男朋友和父亲带着房产证,与女子签了一份《借款协议》,女子把500万给了男朋友。

8月11日,500万元的还款到期,而男朋友无力偿还,女子协议卖房赔偿,后来才发现这套房子还处于按揭阶段,并且断供好长时间了,去年已经被银行查封,真的房产证也在银行抵押。

所以说,女子手中的房产证,是男朋友和父亲用于借钱而伪造的假证。

女子还反映称,在一起的时候,男朋友经常与朋友打牌,曾经一个月内输掉了630万,也都是自己出钱还债。

目前,警方已经就男子及父亲涉嫌诈骗及伪造、买卖证件一事立案侦查,对方可以还款约290万元。

(图源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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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女士认识了被告人莫某。莫某已年近60岁,身材高大,保养得当。安女士55岁,独自一人在上海打拼。两人在微信上十分聊得来,还线下见面,两人很快坠入爱河。

莫某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还沾染上了赌博恶习。与安女士在一起后,莫某发现安女士收入很高。莫某供述:“她是母婴工作室的催乳师,还开培训班,每个月收入少则2、3万,多则7、8万。”

2016年,债台高筑的莫某开始以做生意没有资金周转、孩子需要生活费、信用卡透支需要还款等理由向安女士借钱。

安女士出于信任,陆陆续续借钱给莫某。然而,次数多了,安女士也催着莫某还钱。莫某便将之前办的两张假房产证交给安女士并以此继续向其借钱,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还债。

久而久之,由于莫某始终没有还钱,在安女士的不断催促下,莫某伪造了一张假的民事判决书,虚构他是一项168万元债务官司的原告,很快将得到一笔一百多万元的执行款。安女士看到这份判决书相信了莫某的还钱能力,又借钱给他。

其实我没有还款能力,我没有工作,没有社保。十几年了,一直靠年迈的父母的退休金,我还有个正在读大学的孩子,他的学费和生活费也是我父母出的。”

在检察官的讯问下,莫某最终承认了诈骗事实,“我欠了大量赌债,被催得紧,所以才骗了小安。”

2015至2018年间,莫某向安女士“借款”80余次,共计50万元左右。一次次借钱不还,让安女士看清了莫某的真面目。

2019年,安女士向法院起诉了莫某,莫某终于承认,“我名下从来没有过房产。两份房产证是假的,判决书也是假的。”安女士最终选择报警。

2021年11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谈恋爱被骗钱如何讨回?

如何讨回谈恋爱被骗的钱呢,深圳湘军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追债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得害:

1、了解对方情况,如果不是组织的专业诈骗团伙,应该尽快用各种方法去追债,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事情

2、如果经过几次的追债之后发现堂无头绪,这时候不能放弃,也不能胡乱采取行动,应寻找专业的追债专家帮助,给追债专业的建议:

3、而如果对方一日是专业的恋爱婚姻诈骗团伙,这时候最好请专业追债机构来帮助追债,然后再报警请求警方的处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应该如何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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