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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都豆瓣 社会热点 2022-10-24 1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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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如果法院认定系夫妻一方债务,执行中只能对该夫妻一方的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财产进行执行。对于债权人来说,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债权的实现都希望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就需要债权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注意必要的细节,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留存相应的证据,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笔者梳理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在发生变化。在2018年以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24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解释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加重了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争议债务系举债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明知夫妻之间系财产约定制。实践中,夫妻一方举证是比较困难的,这就造成了许多个人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改变了之前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规则。从条文设计来看,该解释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概括该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属共同债务。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但有一个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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