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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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某与张某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双方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生育两子,均已成年独立生活。2003年3月3日,张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养殖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坐落在蓟州区大秦铁路北侧的土地,承包期限25年。后张某在承包地上建造了厂房,用于经营养殖。
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分割与张某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坐落在蓟州区大秦铁路北侧养殖厂厂房。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陈某与张某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陈某与张某当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于事实婚姻。因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陈某与张某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应为同居关系。对于陈某要求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共有财产坐落在蓟州区大秦铁路北侧养殖厂厂房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