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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用手电筒惊吓养鸡场1100只鸡,法院判决结果曝光!

社会热点 2023-04-06 10:35:04

一名男子在湖南衡阳因砍树与鸡场老板的妻子发生纠纷后,深夜持手电筒到养鸡场照射饲养的鸡群,导致460只鸡死亡,之后赔偿3000元解决。但他又以同样的方式作案,造成640只鸡死亡。这次鸡场老板报警并求助解决,最终该男子不仅被要求赔偿,还被刑事处罚。

据懂行的网友表示,鸡并非是因吓死,而是因受到惊吓后互相挤压、踩踏致死。鸡非常胆小,晚上有灯光或人造成巨大声响,容易受到惊吓。因此,养鸡场晚上一般都有人值班看守,发现及时并予以处理,损失会小很多。谷某两次作案都趁养鸡场没人时行动。

对于谷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处罚呢?

首先,钟某所饲养的鸡是其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以任何方式毁坏。根据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谷某第一次损害460只鸡,并赔偿钟某经济损失3000元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如果谷某不愿意赔偿,钟某可以报警处理,轻则治安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其次,谷某故意损坏公私财产,法律将其评价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指的是5000-10000元以上。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构成违法犯罪,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侵害的是他人财

产权。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人,除了要面对刑事处罚之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谷某的行为不仅导致了养鸡场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侵害了钟某对其所饲养鸡群的财产权。

在进行民事赔偿时,赔偿金额应当以被损害财物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受损财物的市场价值无法确定,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如修理费、复原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侵权行为人,谷某必须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其法律义务。如果谷某拒绝履行赔偿责任,钟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谷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总之,侵害他人财产权是一种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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